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发布者:审计处信息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03-12浏览次数:20543

(来源: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网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目录: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1号――建设项目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2号――物资采购审计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3号——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

第1号――建设项目内部审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的内容、程序与方法,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及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建设项目内部审计,是指组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实、合法、效益性所进行的独立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指南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四条 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建设项目实现“质量、速度、效益”三项目标。

(一)质量目标是指工程实体质量和工作质量达到要求;

(二)速度目标是指工程进度和工作效率达到要求;

(三)效益目标是指工程成本及项目效益达到要求。

第五条 建设项目内部审计是财务审计与管理审计的融合,应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效益的审查和评价贯穿于建设项目各个环节,并与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执行情况的检查相结合。

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建设项目投资立项、设计(勘察)管理、招投标、合同管理、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竣工验收、财务管理、后评价等过程的审查和评价。

第六条 在开展建设项目内部审计时,应考虑成本效益原则,结合本组织内部审计资源和实际情况,既可以进行项目全过程的审计,也可以进行项目部分环节的专项审计。

第七条 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在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及方法:

(一)技术经济审查、项目过程管理审查与财务审计相结合;

(二)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三)注意与项目各专业管理部门密切协调、合作参与。

(四)根据不同的审计对象、审计所需的证据和项目审计各环节的审计目标选择不同的方法,以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和审计资源的有效配置。

第二章 投资立项审计

第八条 投资立项审计是指对已立项建设项目的决策程序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科学性进行的审查与评价。

第九条 在投资立项审计中,应主要依据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及组织决策过程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 投资立项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可行性研究前期工作审计。即检查项目是否具备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调查报告是否经过充分论证;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真实性审计。即检查市场调查及市场预测中数据获取方式的适当性及合理性;检查财务估算中成本项目是否完整,对历史价格、实际价格、内部价格及成本水平的真实性进行测试。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完整性审计。该项审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⒈检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具备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规定的内容;

⒉检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报告中是否说明建设项目的目的;是否说明建设项目在工艺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及决定项目规模、原材料供应、市场销售条件、技术装备水平、成本收益等方面的经济目标;是否说明建设地点及当地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环保约束条件,并进行选址比较;是否说明投资项目何时开始投资、何时建成投产、何时收回投资;是否说明项目建设的资金筹措方式等。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科学性审计。该项审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检查参与可行性研究机构资质及论证的专家的专业结构和资格;检查投资方案、投资规模、生产规模、布局选址、技术、设备、环保等方面的资料来源;检查原材料、燃料、动力供应和交通及公用配套设施是否满足项目要求;检查是否在多方案比较选择的基础上进行决策;检查拟建项目与类似已建成项目的有关技术经济指标和投资预算的对比情况;检查工程设计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有关政策,需要配套的环境治理项目是否编制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等。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审计。即检查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的安排是否合理;检查投资估算是否准确,并按现值法或终值法对估算进行测试。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财务评价审计。即检查项目投资、投产后的成本和利润、借款的偿还能力、投资回收期等的计算方法是否科学适当;检查计算结果是否正确、所用指标是否合理。

(七)决策程序的审计。该项审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检查决策程序的民主化、科学化,评价决策方案是否经过分析、选择、实施、控制等过程;检查决策是否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及组织的发展战略、是否以提高组织核心竞争能力为宗旨;检查对推荐方案是否进行了总体描述和优缺点描述;检查有无主要争论与分歧意见的说明;重点检查内容有无违反决策程序及决策失误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投资立项审计的主要方法包括审阅法、对比分析法等。

对比分析法是通过相关资料和技术经济指标的对比(拟建项目与国内同类项目对比)来确定差异,发现问题的方法。

第三章 设计(勘察)管理审计

第十二条 设计(勘察)管理审计是指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勘察、设计环节各项管理工作质量及绩效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设计(勘察)管理审计的目标主要是:审查和评价设计(勘察)环节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勘察、设计资料依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委托设计(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各项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十三条 设计(勘察)管理审计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

(一)委托设计(勘察)管理制度;

(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估算;

(三)设计所需的气象资料、水文资料、地质资料、技术方案、建设条件批准文件、设计界面划分文件、能源介质管网资料、环保资料概预算编制原则、计价依据等基础资料;

(四)勘察和设计招标资料;

(五)勘察和设计合同;

(六)初步设计审查及批准制度;

(七)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

(八)组织管理部门与勘察、设计商往来函件;

(九)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

(十)修正概算审批制度;

(十一)施工图设计管理制度;

(十二)施工图交底和会审会议纪要;

(十三)经会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图预算;

(十四)设计变更管理制度及变更文件;

(十五)设计资料管理制度等。

第十四条 设计(勘察)管理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设计(勘察)管理的审计

⒈检查是否建立、健全委托设计(勘察)的内部控制,看其执行是否有效;

⒉检查委托设计(勘察)的范围是否符合已报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⒊检查是否采用招投标方式来选择设计(勘察)商及其有关单位的资质是否合法合规;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公开,其结果是否真实、公正,有无因选择设计(勘察)商失误而导致的委托风险;

⒋检查组织管理部门是否及时组织技术交流,其所提供的基础资料是否准确、及时;

⒌检查设计(勘察)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其中是否明确规定双方权力和义务以及针对设计商的激励条款;

⒍检查设计(勘察)合同的履行情况,索赔和反索赔是否符合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初步设计管理的审计

⒈检查是否建立、健全初步设计审查和批准的内部控制,看其执行是否有效;

⒉检查是否及时对国内外初步设计进行协调;

⒊检查初步设计完成的时间及其对建设进度的影响;

⒋检查是否及时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并进行多种方案的比较和选择;

⒌检查报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估算;

6.检查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的修改情况;

7.检查初步设计深度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因设计深度不足而造成投资失控的风险;

8.检查概算及修正概算的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准确;

9.检查修正概算审批制度的执行是否有效;

10.检查是否采取限额设计、方案优化等控制工程造价的措施,限额设计是否与类似工程进行比较和优化论证,是否采用价值工程等分析方法;

11.检查初步设计文件是否规范、完整。

(三)施工图设计管理的审计

⒈检查是否建立、健全施工图设计的内部控制,看其执行是否有效;

⒉检查施工图设计完成的时间及其对建设进度的影响,有无因设计图纸拖延交付而导致的进度风险;

⒊检查施工图设计深度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因设计深度不足而造成投资失控的风险;

⒋检查施工图交底、施工图会审的情况以及施工图会审后的修改情况;

⒌检查施工图设计的内容及施工图预算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概算及标准;

⒍检查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准确;

⒎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规范、完整;

⒏检查设计商提供的现场服务是否全面、及时,是否存在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的风险。

(四)设计变更管理的审计

⒈检查是否建立、健全设计变更的内部控制,有无针对因过失而造成设计变更的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该制度的执行是否有效;

⒉检查是否采取提高工作效率、加强设计接口部位的管理与协调措施;

⒊检查是否及时签发与审批设计变更通知单,是否存在影响建设进度的风险;

⒋检查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

⒌检查设计变更对工程造价和建设进度的影响,是否存在工程量只增不减从而提高工程造价的风险;

⒍检查设计变更的文件是否规范、完整;

(五)设计资料管理的审计

⒈检查是否建立、健全设计资料的内部控制,看其执行是否有效;

⒉检查施工图、竣工图和其他设计资料的归档是否规范、完整;

第十五条 设计管理审计主要采用分析性复核法、复算法、文字描述法、现场核查法等方法。

第四章 招投标审计

第十六条 招投标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各方面的招标和工程承发包的质量及绩效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招投标审计的目标主要包括:审查和评价招投标环节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招投标资料依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招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正性,以及工程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等。

第十七条 招投标审计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

(一)招标管理制度;

(二)招标文件;

(三)招标答疑文件;

(四)标底文件;

(五)投标保函;

(六)投标人资质证明文件;

(七)投标文件;

(八)投标澄清文件;

(九)开标记录;

(十)开标鉴证文件;

(十一)评标记录;

(十二)定标记录;

(十三)中标通知书;

(十四)专项合同等。

第十八条 招投标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投标前准备工作的审计

⒈检查是否建立、健全招投标的内部控制,看其执行是否有效;

⒉检查招标项目是否具备相关法规和制度中规定的必要条件;

⒊检查是否存在人为肢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投标等违规操作风险;

⒋检查招投标的程序和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采用邀请招投标方式时,是否有三个以上投标人参加投标;

⒌检查标段的划分是否适当,是否符合专业要求和施工界面衔接需要,是否存在标段划分过细,增加工程成本和管理成本的问题;

⒍检查是否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中的信息是否全面、准确;

⒎检查是否存在因有意违反招投标程序的时间规定而导致的串标风险。

(二)招投标文件及标底文件的审计

⒈检查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招标项目的实际状况;

⒉检查招标文件是否全面、准确的表述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

⒊检查采取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招标时,其标底是否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填制;

⒋检查施工现场的实际状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⒌检查投标保函的额度和送达时间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⒍检查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法人代表签章是否齐全,有无存在将废标作为有效标的问题。

(三)开标、评标、定标的审计

⒈检查是否建立、健全违规行为处罚制度,是否按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⒉检查开标的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

⒊检查评标标准是否公正,是否存在对某一投标人有利而对其他投标人不利的条款;

⒋检查是否对投标策略进行评估,是否考虑投标人在类似项目及其他项目上的投标报价水平;

⒌检查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对低于标底的报价的合理性进行评价;

⒍检查中标人承诺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是否先进,是否有利于保证质量、加快速度和降低投资水平;

⒎检查对于投标价低于标底的标书是否进行答辩和澄清,以及答辩和澄清的内容是否真实、合理;

⒏检查定标的程序及结果是否符合规定;

⒐检查中标价是否异常接近标底,是否有可能发生泄漏标底的情况;

⒑检查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悖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九条 招投标审计主要采用观察法、询问法、分析性复核法、文字描述法、现场核查法等方法。

第五章 合同管理审计

第二十条 合同管理审计是指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各专项合同内容及各项管理工作质量及绩效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合同管理审计的目标主要包括:审查和评价合同管理环节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合同管理资料依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合同对整个项目投资的效益性。

第二十一条 合同管理审计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

(一)合同当事人的法人资质资料;

(二)合同管理的内部控制;

(三)专项合同书;

(四)专项合同的各项支撑材料等。

第二十二条 合同管理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管理制度的审计

⒈检查组织是否设置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以及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同管理资格;

⒉检查组织是否建立了适当的合同管理制度;

⒊检查合同管理机构是否建立健全防范重大设计变更、不可抗力、政策变动等的风险管理体系。

(二)专项合同通用内容的审计

⒈检查合同当事人的法人资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⒉检查合同双方是否具有资金、技术及管理等方面履行合同的能力;

⒊检查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符合;

⒋检查合同条款是否全面、合理,有无遗漏关键性内容,有无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⒌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⒍检查合同是否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风险;

⒎检查合同是否有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

⒏检查合同是否有按优先解释顺序执行合同的规定。

(三)各类专项合同的审计

⒈勘察设计合同的审计

勘察设计合同审计应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的名称、规模、投资额、建设地点,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⑴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勘察设计的基础资料、设计文件及其提供期限;

⑵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勘察设计的工作范围、进度、质量和勘察设计文件份数;

⑶检查勘察设计费的计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⑷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⑸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协作条款和违约责任条款。

⒉施工合同的审计

⑴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工程范围,工程范围是否包括工程地址、建筑物数量、结构、建筑面积、工程批准文号等;

⑵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工期,以及总工期及各单项工程的工期能否保证项目工期目标的实现;

⑶检查合同的工程质量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⑷检查合同工程造价计算原则、计费标准及其确定办法是否合理;

⑸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设备和材料供应的责任及其质量标准、检验方法;

⑹检查所规定的付款和结算方式是否合适;

⑺检查隐蔽工程的工程量的确认程序及有关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无防范价格风险的措施;

⑻检查中间验收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交工验收是否以有关规定、施工图纸、施工说明和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

⑼检查质量保证期是否符合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是否有履约保函;

⑽检查合同所规定的双方权力和义务是否对等,有无明确的协作条款和违约责任;

⑾ 检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有关规定。

⒊委托监理合同的审计

⑴检查监理公司的监理资质与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是否相符;

⑵检查合同是否明确所监理的建设项目的名称、规模、投资额、建设地点;

⑶检查监理的业务范围和责任是否明确;

⑷检查所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时间要求是否明确;

⑸检查监理报酬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⑹检查合同有无规定对违约责任的追究条款。

⒋合同变更的审计

⑴检查合同变更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合同变更的相关内部控制;

⑵检查合同变更程序执行的有效性及索赔处理的真实性、合理性;

⑶检查合同变更的原因以及变更对成本、工期及其他合同条款的影响的处理是否合理;

⑷检查合同变更后的文件处理工作,有无影响合同继续生效的漏洞。

⒌合同履行的审计

⑴检查是否全面、真实地履行合同;

⑵检查合同履行中的差异及产生差异的原因;

⑶检查有无违约行为及其处理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⒍终止合同的审计

⑴检查终止合同的报收和验收情况;

⑵检查最终合同费用及其支付情况;

⑶检查索赔与反索赔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⑷严格检查合同资料的归档和保管,包括在合同签订、履行分析、跟踪监督以及合同变更、索赔等一系列资料的收集和保管是否完整。

第二十三条 合同管理审计主要采用审阅法、核对法、重点追踪审计法等方法。

第六章 设备和材料采购审计

第二十四条 设备和材料采购审计是指对项目建设过程中设备和材料采购环节各项管理工作质量及绩效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设备和材料采购审计的目标主要包括:审查和评价采购环节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采购资料依据的充分性与可靠性;采购环节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

第二十五条 设备和材料采购审计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

㈠采购计划;

㈡采购计划批准书;

㈢采购招投标文件;

㈣中标通知书;

㈤专项合同书;

㈥采购、收发和保管等的内部控制制度;

㈦相关会计凭证和会计帐薄等。

第二十六条 设备和材料采购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㈠设备和材料采购环节的审计

⒈设备和材料采购计划的审计

⑴检查建设单位采购计划所订购的各种设备、材料是否符合已报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基本建设计划;

⑵检查所拟定的采购地点是否合理;

⑶检查采购程序是否规范;

⑷检查采购的批准权与采购权等不相容职务分离及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

⒉设备和材料采购合同的审计

⑴检查采购是否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择廉的原则来确定供应方;

⑵检查设备和材料的规格、品种、质量、数量、单价、包装方式、结算方式、运输方式、交货地点、期限、总价和违约责任等条款规定是否齐全;

⑶检查对新型设备、新材料的采购是否进行实地考察、资质审查、价格合理性分析及专利权真实性审查;

⑷检查采购合同与财务结算、计划、设计、施工、工程造价等各个环节衔接部位的管理情况,是否存在因脱节而造成的资产流失问题。

⒊设备和材料验收、入库、保管及维护制度的审计

⑴检查购进设备和材料是否按合同签订的质量进行验收,是否有健全的验收、入库和保管制度,检查验收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⑵检查验收合格的设备和材料是否全部入库,有无少收、漏收、错收以及涂改凭证等问题;

⑶检查设备和材料的存放、保管工作是否规范,安全保卫工作是否得力,保管措施是否有效;

⒋各项采购费用及会计核算的审计

⑴检查货款的支付是否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执行;

⑵检查代理采购中代理费用的计计算和提取方法是否合理;

⑶检查有无任意提高采购费用和开支标准的问题;

⑷检查会计核算资料是否真实可靠;

⑸检查会计科目设置是否合规及其是否满足管理需要;

⑹检查采购成本计算是否准确、合理。

㈡设备和材料领用的审计

⒈检查设备和材料领用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领用手续是否完备;

⒉检查设备和材料的质量、数量、规格型号是否正确,有无擅自挪用、以次充好等问题。

㈢其他相关业务的审计

⒈设备和材料出售的审计。即检查建设项目剩余或不适用的设备和材料以及废料的销售情况。

⒉盘盈盘亏的审计。即检查盘点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盈亏状况以及对盘点结果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 设备、材料采购审计主要采用审阅法、网上比价审计法、跟踪审计法、分析性复核法、现场观察法、实地清查法等方法。

第七章 工程管理审计

第二十八条 工程管理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作进度、施工质量、工程监理和投资控制所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工程管理审计的目标主要包括:审查和评价建设项目工程管理环节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工程管理资料依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建设项目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

第二十九条 工程管理审计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

㈠施工图纸;

㈡与工程相关的专项合同;

㈢网络图;

㈣业主指令;

㈤设计变更通知单;

㈥相关会议纪要等。

第三十条 工程管理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㈠工程进度控制的审计

⒈检查施工许可证、建设及临时占用许可证的办理是否及时,是否影响工程按时开工;

⒉检查现场的原建筑物拆除、场地平整、文物保护、相邻建筑物保护、降水措施及道路疏通是否影响工程的正常开工;

⒊检查是否有对设计变更、材料和设备等因素影响施工进度采取控制措施;

⒋检查进度计划(网络计划)的制定、批准和执行情况,网络动态管理的批准是否及时、适当,网络计划是否能保证工程总进度;

⒌检查是否建立了进度拖延的原因分析和处理程序,对进度拖延的责任划分是否明确、合理(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处理措施是否适当;

⒍检查有无因不当管理造成的返工、窝工情况;

⒎检查对索赔的确认是否依据网络图排除了对非关键线路延迟时间的索赔。

㈡工程质量控制的审计

⒈检查有无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⒉检查是否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工作,对会审所提出的问题是否严格进行落实;

⒊检查是否按规范组织了隐蔽工程的验收,对不合格项的处理是否适当;

⒋检查是否对进入现场的成品、半成品进行验收,对不合格品的控制是否有效,对不合格工程和工程质量事故的原因是否进行分析,其责任划分是否明确、适当,是否进行返工或加固修补。

⒌检查工程资料是否与工程同步,资料的管理是否规范;

⒍检查评定的优良品、合格品是否符合施工验收规范,有无不实情况;

⒎检查中标人的往来帐目或通过核实现场施工人员的身份,分析、判断中标人是否存在转包、分包及再分包的行为;

⒏检查工程监理执行情况是否受项目法人委托对施工承包合同的执行、工程质量、进度费用等方面进行监督与管理,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㈢工程投资控制的审计

⒈检查是否建立健全设计变更管理程序、工程计量程序、资金计划及支付程序、索赔管理程序和合同管理程序,看其执行是否有效;

⒉检查支付预付备料款、进度款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的规定,金额是否准确,手续是否齐全;

⒊检查设计变更对投资的影响;

⒋检查是否建立现场签证和隐蔽工程管理制度,看其执行是否有效。

第三十一条 合同管理审计主要采用关键线路跟踪审计法、技术经济分析法、质量鉴定法、现场核定法等方法。

第八章 工程造价审计

第三十二条 工程造价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全部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工程造价审计的目标主要包括:检查工程价格结算与实际完成的投资额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是否存在虚列工程、套取资金、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的行为等。

第三十三条 工程造价审计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

(一)经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或咨询部门)审核过的概算(含修正概算)和预算;

(二)有关设计图纸和设备清单;

(三)工程招投标文件;

(四)合同文本;

(五)工程价款支付文件;

(六)工作变更文件;

(七)工程索赔文件等。

第三十四条 工程造价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㈠设计概算的审计

⒈检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向设计单位提供的计价依据的合规性;

⒉检查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组织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情况,包括概算文件、概算的项目与初步设计方案的一致性、项目总概算与单项工程综合概算的费用构成的正确性;

⒊检查概算编制依据的合法性等;

⒋检查概算具体内容。包括设计单位向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提供的总概算表、综合概算表、单位工程概算表和有关初步设计图纸的完整性;组织概算会审的情况,重点检查总概算中各项综合指标和单项指标与同类工程技术经济指标对比是否合理。

㈡施工图预算的审计

施工图预算审计主要检查施工图预算的量、价、费计算是否正确,计算依据是否合理。施工图预算审计包括直接费用审计、间接费用审计、计划利润和税金审计等内容。

⒈直接费用审计包括工程量计算、单价套用的正确性等方面的审查和评价。

(1)工程量计算审计。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的,要检查其符合性。在设计变更,发生新增工程量时,应检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与工程管理部门的确认情况。

(2)单价套用审计。检查是否套用规定的预算定额、有无高套和重套现象;检查定额换算的合法性和准确性;检查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出现后的材料和设备价格的调整情况,检查市场价的采用情况。

⒉其他直接费用审计包括检查预算定额、取费基数、费率计取是否正确。

⒊间接费用审计包括检查各项取费基数、取费标准的计取套用的正确性。

⒋计划利润和税金计取的合理性的审计。

㈢合同价的审计。即检查合同价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包括固定总价合同的审计、可调合同价的审计、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审计。检查合同价的开口范围是否合适,若实际发生开口部分,应检查其真实性和计取的正确性。

㈣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审计

⒈检查实行清单计价工程的合规性;

⒉检查招标过程中,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编制的工程实体消耗和措施消耗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

⒊检查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否符合国家清单计价规范要求的“四统一”,即统一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量单位和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

⒋检查由投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报价目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

⒌检查标底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清单计价规范。

㈤工程结算的审计

⒈检查与合同价不同的部分,其工程量、单价、取费标准是否与现场、施工图和合同相符;

⒉检查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清单费用与清单外费用是否合理;

⒊检查前期、中期、后期结算的方式是否能合理地控制工程造价。

第三十五条 工程造价审计主要采用重点审计法、现场检查法、对比审计法等方法。

重点审计法即选择建设项目中工程量大、单价高,对造价有较大影响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进行重点审查的方法。该方法主要用于审查材料用量、单价是否正确、工资单价、机械台班是否合理。

现场检查法是指对施工现场直接考察的方法,以观察现场工作人员及管理活动,检查工程量、工程进度,所用材料质量是否与设计相符。

第九章 竣工验收审计

第三十六条竣工验收审计是指对已完工建设项目的验收情况、试运行情况及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的检查和评价活动。

第三十七条竣工验收审计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

(一)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竣工图;

(三)施工图设计及变更洽谈记录;

(四)国家颁发的各种标准和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

(五)有关管理部门审批、修改、调整的文件;

(六)施工合同;

(七)技术资料和技术设备说明书;

(八)竣工决算财务资料;

(九)现场签证;

(十)隐蔽工程记录;

(十一)设计变更通知单;

(十二)会议纪要;

(十三)工程档案结算资料清单等。

第三十八条竣工验收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㈠验收审计

⒈检查竣工验收小组的人员组成、专业结构和分工;

⒉检查建设项目验收过程是否符合现行规范,包括环境验收规范、防火验收规范等;

⒊对于委托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应检查监理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的有关资料;

⒋检查承包商是否按照规定提供齐全有效的施工技术资料;

⒌检查对隐蔽工程和特殊环节的验收是否按规定作了严格的检验;

⒍检查建设项目验收的手续和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⒎检查保修费用是否按合同和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和控制;

⒏检查验收过程有无弄虚作假行为。

㈡试运行情况的审计

⒈检查建设项目完工后所进行的试运行情况,对运行中暴露出的问题是否采取了补救措施;

⒉检查试生产产品收入是否冲减了建设成本。

㈢合同履行结果的审计。即检查业主、承包商因对方未履行合同条款或建设期间发生意外而产生的索赔与反索赔问题,核查其是否合法、合理,是否存在串通作弊现象,赔偿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

第三十九条 竣工验收审计主要采用现场检查法、设计图与竣工图循环审查法等方法。

设计图与竣工图循环审查法是指通过分析设计图与竣工图之间的差异来分析评价相关变更、签证等的真实性与合理性的方法。

第十章 财务管理审计

第四十条 财务管理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资金筹措、资金使用及其账务处理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的监督和评价。

第四十一条 财务管理审计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

(一)筹资论证材料及审批文件;

(二)财务预算;

(三)相关会计凭证、账薄、报表;

(四)设计概算;

(五)竣工决算资料;

(六)资产交付资料等。

第四十二条 财务管理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㈠建设资金筹措的审计

⒈检查筹资备选方案论证的充分性,决策方案选择的可靠性、合理性及审批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

⒉检查筹资方式的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

⒊检查筹资数额的合理性,分析所筹资金的偿还能力;

⒋评价筹资环节的内部控制。

㈡资金支付及账务处理的审计

⒈检查、评价建设项目会计核算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其执行情况;

⒉检查建设项目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充分运用;

⒊检查“工程物资”科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专用材料”、“专用设备”明细科目中的材料和设备是否与设计文件相符,有无盲目采购的情况;

(2)检查“预付大型设备款”明细科目所预付的款项是否按照合同支付,有无违规多付的情况;

(3)检查据以付款的原始凭证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审批,是否合法、齐全;

(4)检查支付物资结算款时是否按合同规定扣除了质量保证期间的保证金;

(5)检查工程完工后剩余工程物资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等是否做出了正确的账务处理。

⒋检查“在建工程”科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⑴检查“在建工程一建筑安装工程”科目累计发生额的真实性。包括是否存在设计概算外其他工程项目的支出;是否将生产领用的备件、材料列入建设成本;据以付款的原始凭证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审批,是否合法、齐全;是否按合同规定支付预付工程款、备料款、进度款;支付工程结算款时,是否按合同规定扣除了预付工程款、备料款和质量保证期间的保证金。

⑵检查“在建工程—在安装设备”科目累计发生额的真实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是否将设计概算外的其他工程或生产领用的仪器、仪表等列入本科目;是否在本科目中列入了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为生产准备的工具器具、购入的无形资产及其他不属于本科目工程支出的费用。

⑶检查“在建工程—其他支出”科目累计发生额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工程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等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存在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以及将建设资金用于集资或提供赞助而列入其他支出的问题;是否存在以试生产为由,有意拖延不办固定资产交付手续,从而增大负荷联合试车费用的问题;是否存在截留负荷联合试车期间发生的收入,不将其冲减试车费用的问题;试生产产品出售价格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将应由生产承担的递延费用列入本科目的问题;投资借款利息资本化计算的正确性,有无将应由生产承担的财务费用列入本科目的问题;本科目累计发生额摊销标准与摊销比例是否适当、正确;是否设置了“在建工程其他支出备查薄”,登记按照建设项目概算内容购置的不需要安装设备、现成房屋、无形资产以及发生的递延费用等,登记内容是否完整、准确,有无弄虚作假、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及舞弊迹象。

㈢竣工决算的审计

⒈检查所编制的竣工决算是否符合建设项目实施程序,有无将未经审批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环节而自行建设的项目编制竣工工程决算的问题;

⒉检查竣工决算编制方法的可靠性。有无造成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价值不实的问题;

⒊检查有无将不具备竣工决算编制条件的建设项目提前或强行编制竣工决算的情况;

⒋检查“竣工工程概况表”中的各项投资支出,并分别与设计概算数相比较,分析节约或超支情况;

⒌检查“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将各项资产的实际支出与设计概算数进行比较,以确定各项资产的节约或超支数额;

⒍分析投资支出偏离设计概算的主要原因;

⒎检查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及剩余设备材料等物资的真实性和处置情况,包括:检查建设项目“工程物资盘存表”,核实库存设备、专用材料帐实是否相符;检查建设项目现金结余的真实性;检查应收、应付款项的真实性,关注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了承包商在工程质量保证期间的保证金。

第四十三条 财务管理审计主要采用调查法、分析性复核法、抽查法等方法。

第十一章 后评价审计

第四十四条后评价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经过试运行后有关经济指标和技术指标是否达到预期目标的审查和评价。

后评价审计的目标是:对后评价工作的全面性、可靠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

第四十五条后评价审计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

(一)后评价人员的简历、学历、专业、职务、技术职称等基本情况表;

(二)建设项目概算、竣工资料;

(三)后评价所采用的经济技术指标;

(四)相关的统计、会计报表;

(五)后评价所采用的方法;

(六)后评价结论性资料。

第四十六条后评价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㈠检查后评价组成人员的专业结构、技术素质和业务水平的合理性;

㈡检查所评估的经济技术指标的全面性和适当性;

㈢检查产品主要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效益性;

㈣检查建设项目法人履行经济责任后评价的真实性;

㈤检查所使用后评价方法的适当性和先进性;

㈥检查后评价结果的全面性、可靠性和有效性。

第四十七条后评价审计主要采用文字描述法、对比分析法、现场核查法等方法。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指南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指南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号――物资采购审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资采购审计的内容、程序与方法,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及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物资采购审计是指组织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标准,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物资采购各部门和环节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等所进行的独立监督和评价活动。本指南所称“物资”是指组织在产品生产、基本建设和专项工程中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工具、配件和设备等。

第三条 本指南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四条 物资采购审计的目的是改善物资采购质量,降低采购费用,维护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组织价值的增加及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 物资采购审计是对物资采购全过程实施的监督和评价,是财务审计与管理审计的融合。物资采购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物资采购内部控制、采购计划、采购合同、采购招标、供货商选择、采购数量、采购价格、采购质量、物资保管、结算付款以及物资采购期后事项等。

第六条 根据组织的管理模式和要求、物资采购业务量的大小、内部审计机构资源等的不同,物资采购审计可以采取项目管理式审计和过程参与式审计两种模式。

(一)项目管理式审计是有重点、有目的地将某物资采购部门、环节或物资品种纳入年度审计计划,形成为特定审计项目,并实施相应审计程序的审计模式。大、中型规模的组织适合采用该模式。

(二)过程参与式审计是由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参与监督物资采购的全过程或者部分重要过程,实现物资采购审计的日常化。小规模组织可以采用该模式。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责任警示被审计单位关注物资采购的现有和潜在风险。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物资采购管理的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组织内部有关规定,掌握物资采购内部控制原理,了解组织物资采购现状和外部环境的变化。开展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物资采购审计,内部审计机构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

第二章 物资采购前期审计

第九条 物资采购前期审计是从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开始到具体实施物资采购审计程序之前对各项审计工作作出的安排。其基本过程包括:

(一)编制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对象。内部审计人员应综合考虑以下各种因素:

1.重要性。选择采购数量较大、采购次数频繁、采购价格较高、采购价格变化频繁、质量问题突出、长期积压或短缺、在ABC分类管理法下的A类和B类物资、群众反映普遍、领导关注、内部控制薄弱和出现错弊概率较高的部门、环节或物资类别等。

2.物资采购方案、内部控制的重大变化。内部审计应根据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变化,适时审查新的物资采购方案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将其列入审计计划。

3.改进空间。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工作改进空间较大、在增值性方面有潜力的物资采购部门、环节或物资类别确定为审计项目。

4.审计资源。

5.风险因素。风险因素可能来自组织内部或外部。组织规模、经济业务性质、账户余额大小、出现错弊概率、物价变动幅度、技术变化速度、管理人员素质和能力、业务量大小等都是潜在的风险因素。一般而言,风险大的项目应优先作出审计安排。

(二)获取与研究相关资料,制定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相关资料包括:

1、物资采购目标和计划;

2、前期物资采购审计工作底稿;

3、组织资料,例如组织结构图和工作说明、政策和程序手册以及重大的组织系统变化等;

4、财务会计资料;

5、相关制度规定,例如采购政策、采购程序制度、授权审批制度、供货商管理制度、财产接触制度、合同或协议签定制度、凭证管理制度和定价策略等;

6、外部信息资料,例如同行业相关资料、物价水平和变化幅度、技术变化程度和供货商资料等;

7、法律性文件。

内部审计人员应通过审阅资料、咨询技术专家、进行分析性复核、现场观察物资采购流程、询问等方法,研究相关背景资料,初步评价重要性和审计风险,进而制定适合本组织实际情况的物资采购项目审计计划及审计方案。经适当管理层批准后,向被审计单位发出物

资采购通知书。

(三)审查、评价内部控制。物资采购内部控制包括控制环境、风险管理、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以及监督五个要素。

1、采购控制环境。采购控制环境包括以下内容:董事会成员的知识和经验丰富程度、独立性地位、独立董事所占比例、审计委员会的设置情况;管理者对待物资采购内部控制的重视程度、采取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企业文化所塑造的员工基本信念、价值观念、思维和行为方式;组织结构的适当性、权责划分的明确性、奖惩的分明性、岗位设置的合理性、人员素质的适当性;组织人力资源政策的适当性等。

2、采购风险管理。采购风险管理包括物资采购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策略。风险识别包括检查外部因素(如竞争、技术和经济变化等)和内部因素(如员工素质、组织活动性质、信息系统处理特点等);风险评估包括估计风险的严重程度、评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风险应对策略包括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作出的回避、接受、降低或分担等风险应对措施等。

3、采购控制活动。物资采购控制活动包括以下内容:业务授权、职责分离、质量验收控制、物资采购招标控制、凭证和记录控制、资产接触和记录使用控制、独立检查、物价信息控制。  

4、采购信息与沟通。物资采购相关信息除了涉及财务信息外,还涉及非财务信息,如物价变动信息、市场需求信息、经济政策信息、技术信息、供应渠道变化信息、业务流程再造信息等。信息沟通方式包括政策手册、财务报告手册、备查簿、口头交流、例外情况报告和管理事例等。










第三章 物资采购过程审计

第十条 物资采购过程审计是根据采购内部控制评审结果,确定采购计划、价格、合同、执行等方面的测试范围、重点和方法,以收集审计证据。

第十一条 采购计划审计。采购计划审计是对采购计划中所列物资价格、数量、质量、采购方式和供货商选择等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等进行的审计。

(一)应获取的相关资料。包括采购政策、采购计划、物资储备定额补库计划、销售计划、产品产量计划、技术措施计划、生产作业计划、在制品期初存量和期末预计存量、新产品试制计划、物资工艺消耗定额、生产设备大中小修理计划、技术改造计划和物资价格供应状况等。

(二)应关注的风险领域。包括采购计划程序失控、采购计划依据不当、采购计划分解不到位、采购计划执行不彻底、采购计划与其他计划不协调等。

(三)审计内容

1.采购计划编制依据的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审查采购计划的编制是否依据经过批准的物资采购申请单,在MRP环境下,采购计划的编制是否依据主生产计划、主产品结构文件、库存文件和各种零部件的生产时间或订货时间精确计算;采购计划是否与生产计划、销售计划、物资库存控制计划和资金供应计划等相协调;是否符合组织的存货政策、采购政策和资金管理政策。

2.采购计划审批程序的合规性。审查各物资使用部门是否根据本期生产计划和物资消耗定额确定物资实际需要量,据以填具物资采购申请单;物资管理部门是否每月根据物资实际库存和储备需要填具物资储备定额补库计划表,提交补库申请单;各部门负责人是否按职责分工和授权范围对提交的采购申请单进行分类初审、对口把关;计划部门有无会同物资管理部门核实物资库存;最终下达的《月份物资采购计划》有无报经组织分管领导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采购申请,有无要求请购部门或人员调整采购内容或拒绝批准;重要的和技术性较强的物资采购,是否执行特别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对生产急需和突发性的紧急物资采购,是否以适当形式事先通知价格信息部门,并于规定时日内补齐办妥有关手续。在过程参与式物资采购审计模式下,采购计划在报经组织分管领导审批前,可首先提交内部审计人员审核。

3.采购计划所列价格的合理性。对于重复购置的物资,如价格未发生变化,则以上次成交价格为依据,将高出确定标准的计划价作为重点审计对象;如价格已发生变化,应掌握最新市场公允价作为审计标准。审计物资采购计划价格时,应将新购物资作为审计的重点。当产品降价时,基于价值链管理的思想,应考虑供货商有无对供应物资协同降价的可能。在过程参与式物资采购审计模式下,经内部审计人员审核后的物资采购计划价格的处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只作为编制采购计划和内部经济核算的价格依据,而不作为实际采购时的价格控制标准,实际采购之前采购部门需重新报送《价格申报单》;另一种是在编制采购计划之前,采购部门需事先提报《价格申报单》,经审查后作为编制采购计划的依据,并同时作为实际采购时的价格控制标准。

4.采购计划所列物资数量的合理性。审查计划部门对申请单是否做了最有效的归类;物资采购数量是否考虑了经济批量;是否与生产计划和物资库存相适应。

5.采购方式选择的合理性。物资的取得方式有定点进货和非定点进货,具体包括市场选购、电子商务采购、招标采购、委托加工、互惠购买、融资租赁和企业自制等方式。内部审计人员应审查采购方式的确定是否综合考虑了下列因素:现有资源的充分利用、物资的重要性程度、资金的贴现幅度、供货商的信誉和各种价格构成要素等。采用招标方式,应具体审查如下内容:

(1)监督招标过程和招标标准是否符合“公开选购、公平竞争、公正交易”的原则,确定在招标、开标、评标和定标过程中有无违反规定程序、私自与供货商串通、泄露招标信息等情况。

(2)审查有关招标文书的内容是否完整、严密,有关条款规定是否得到切实遵守。

(3)监督招标方式的选择是否合理。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审查对外发布的招标信息是否全面、准确,发布范围是否具有广泛性,参与招标的投标人是否合格;采用邀请招标的,审查接受邀请的投标单位是否具有良好信誉、资质和财务状况,是否邀请至少三个以上投标人参加;采用议标采购方式的,审查所采购的物资是否确实没有供方投标、没有合格投标者、因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详细确定规格或具体要求、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各组织紧急需要、不能预先计算出价格等,参加议标的单位是否在两家以上。

(4)审查招标采购的价格是否合理。复验标底价格,对编制标底的工作底稿所载明的物资数量、价格、人工耗费、各项其他费用及税金等进行复核、验算;审查最高采购限价的合理性和公允性;对于不能编制标底的招标物资或采用议标方式招标的,可根据市场行情对标的进行合理的价位判断。

6.供货商选择的合理性

根据供货商与组织的业务稳定性,供货商区分为定点供货商和非定点供货商。内部审计人员应重点审查组织对定点供货商选择的合理性,包括供货商选择评价程序是否规范;有无明确的供货商选择目标和评价标准;有无建立供货商评价小组,小组人员组成是否合理;有无完整、真实的供货商资料;供货商资料筛选、排序和审批是否流于形式;是否经集体决策进行供货商优选并形成供货商名单;是否根据供货商和本组织的实际情况采用实地考察、书面调查、样品检验或试用的方式确定供货商;有无过度依赖特定供货商,是否设立了备选供货商团队;有无对供货商档案进行规范管理,建立《合格供货方目录》,定期组织对供货商调查和复审;修改供货商档案是否经过特定授权并进行有效信息沟通等。

(四)审计方法。采购计划审计主要采用分析法、复算法、复核法、检查法、源头审计法、全面审计法、简单审计法和重点审计法等方法。

源头审计法是始终把握问题的根源而不被表象所左右。如一般物资采购的公允价格信息源是市场,在招标采购审计中,内部审计人员不仅要审查是否履行了规范的招标程序,还应关注招标与市场价的差异,关注结算价与中标价之间的差异,关注中标人的实质性运作。

全面审计法是对物资采购涉及到的每一个环节、每一项资料和资料的每一个方面进行全面审计的一种方法。优点是细致、审核质量高,缺点是效率低、成本高。

简单审计法是在审计力量不足或者有特殊要求时,仅针对物资采购价格或者物资采购的其他某一方面实施审计的方法。

重点审计法是针对重点物资(如采购数量大、单价高)、敏感性物资、问题较多物资的采购进行重点审查。

第十二条 采购申报价格审计。采购申报价格审计是对采购价格申报内容的完整性、价格标准确定的合理性和申报程序的规范性等方面所进行的审计。

(一)应获取的相关资料。包括组织的物资价格制定政策、物资采购价格申报单、价格标准、物价变动信息、市场需求信息、经济政策信息、技术信息、供应渠道变化信息和业务流程再造信息等。

(二)应关注的风险领域。包括价格标准失控、价格信息系统无效和低效、采购效率降低、价格审查形式化、价格组成内容单一化和串通作弊风险等。

(三)审计内容

1.《价格申报单》填列的完整性。采购部门应在比质比价的基础上,初步确定物资采购意向,填制《价格申报单》,经采购部门负责人签章后,送交价格信息部门进行价格核定。内部审计人员应审查《价格申报单》是否包括物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使用部门、技术要求、供货单位、货比三家情况等栏目。

2.价格标准确定的合理性。主要内容包括:

(1)审查价格信息收集渠道的广泛性和使用的有效性。可供采用的价格收集渠道有网络、报刊、杂志、电视、广播、行业公报、供货商提供和竞争对手披露等。内部审计人员应审查采购部门和价格信息部门是否充分利用了各种价格来源渠道,建立起容量丰富的价格信息资料库;对于获取的各种信息源,是否按照本组织的物资种类进行了适当分类以提高检索能力,发挥信息使用效率;是否在各部门之间进行了信息共享。

(2)审查价格信息资料收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审查价格来源渠道是否正规,是否根据环境的变化适时地更换价格信息,能否综合各种信息源较准确地预测未来的价格变化趋势,为组织实施战略物资管理提供价格导向。

(3)审查价格标准确定方法的适当性和计算结果的正确性。物资采购价格标准的确定方法有:分别询价法、交叉询价法、调查法、信息资料查询法、历史资料评价法、测算法、专家评估辅助法、集中询价法、公开招标法、提供佐证法、限价法。

(4)审查价格标准构成内容的全面性。物资采购价格包括采购物资的买价、运杂费、保险费、途中损耗、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大宗材料的市内运输费、采购资金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其中买价和运费是物资采购价格的主要影响因素。

3.采购申报价的合理性。主要内容包括:

(1)审查是否根据不同的物资采购方式确定申报价;

(2)审查申报单中所列物资品种是否在采购计划范围内,是否列入采购预算;

(3)审查采购申报价有无高估虚报问题;

(4)审查采购申报价的构成是否齐全,是否进行了综合比价;

(5)审查采购部门有无随意压价而忽视物资质量的现象;

(6)对于重复购置的物资,审查申报价是否超过最高限价,最高限价有无根据市场价格变动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7)审查采购部门是否进行比质比价。

4.申报价格核定程序的规范性。审查价格信息部门是否根据确定的价格标准,在测算评估、对比分析的基础上,确定采购部门报价和相关费用的合理性和公允性,并提出核定意见。对违反规定或报价不合理的,价格信息部门具有否决权,提出重新询价的建议或者核定一个最高控制价格。采购部门应参照核定意见,在核定的价格控制标准范围内进行采购。

(四)审计方法。采购申报价格审计主要采用价格比较法、复算法、复核法、检查法、源头审计法、重点审计法和简单审计法等方法。

第十三条 采购合同审计。采购合同审计是对采购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等所进行的审计。

(一)应获取的相关资料。包括合同法、组织内部有关合同制度、合同正文和副本以及供货商资料等。

(二)应关注的风险领域。包括盲目签定采购合同风险、合同无效风险、合同条款不利风险、合同违约风险和合同档案管理混乱风险等。

(三)审计内容

1.采购合同签订的合规合法性。主要内容包括:

(1)审查供货商是否具有签约资格。

(2)审查合同的签定程序是否合规。合同的签定需经市场调查、业务洽谈、合同起草、合同评审、合同执行以及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等过程。内部审计人员应审查在市场调查阶段是否按“货比三家”的原则进行市场调查,是否取得了供货商完整的档案资料以确认供货商的信誉和履约能力,必要时是否对供货商进行现场考察;参与业务洽谈的代表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是否具备,是否由两人以上参与谈判;合同起草是否使用了正规的合同版本;草签的合同是否经过组织法律部门、财会部门评审;是否根据组织授权要求报经有关领导审批,有无履行分级授权审批手续;是否办理了必要的公证手续;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签署了书面变更协议并履行了审批手续,对于发现的将严重损害组织利益的已签署合同,是否及时采取了纠正措施。

2.采购合同条款的完备性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采购合同应包含如下基本内容:合同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格和结算方式;运输方式;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内部审计人员首先应审查合同中是否包含上述内容,有关规定是否明确、具体。其次,应审查签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并具有对等性。再次,应审查确定有无利用合同从事非法行为的可能性。最后,应审查合同条款规定是否为组织争取到最大的财务利益,如充分考虑付款条件和资金优势,选择合理的货款支付方式等。

3.采购合同的执行结果。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得到全面、严格地履行;审查有无合同违约、违约的原因及违约处理结果,如对方违约,是否及时组织索赔。如本方违约,责任人是否向分管领导提交书面报告,经审批后办理赔偿手续,并追究相关责任;协商不成的合同纠纷是否及时上报上级领导和法律部门,通过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合同纠纷。

4.审查合同的管理是否规范。主要内容包括:

(1)审查组织有无设置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合同管理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格,合同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有无重大合同变更的应对防范措施。

(2)审查合同的归档和保管是否完整。审查合同是否按序编号;台帐登记是否清晰完整;支持性文件是否齐全,是否包括采购合同正本、合同补充协议、技术协议、采购订单、合同评审表及其它合同附件。

(四)审计方法。采购合同审计主要采用检查法、函证法、询问法和重点审计法等方法。

第十四条 物资采购计划执行情况审计。物资采购计划执行情况审计是指在采购物资运达组织后,对物资验收、入库、计量、价格和货款支付等业务执行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所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一)应获取的相关资料。包括物资采购申请单、采购计划、采购合同、价格申报单、采购发票、运费单、检验报告单、入库单、退货单、付款凭单、转账凭证、应付账款明细账、材料采购明细账和对账单等。

(二)应关注的风险领域。包括采购方式和供货商改变、价格失控、质量检验失控、计量不实、保管低效、票据失真、付款提前或滞后、付款不实和违规结算风险等。

(三)审计内容

1.采购方式执行情况审计。审查采购部门是否按照采购计划、采购申报单确定的采购方式和供货商进行采购。如物资采购执行的是定点供货制度,内部审计人员应取得《物资定点供货目录》作为审计标准,据以确定采购部门是否在合格供货商目录中选择供货商,如有改变,其改变的原因和批准手续是否合理。对于发现的供货商供货问题,采购人员是否及时填写《供货商供货问题信息反馈单》交价格信息部门,价格信息部门是否及时发出《纠正/预防措施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追踪整改结果;整改无效者,是否暂停其供货或取消合格供货商资格。

2.质量控制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1)审查是否设置独立的质量检验部门组织物资验收,有无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采购人员、质检人员与保管人员串通舞弊;

(2)审查物资验收是否根据货运单、发票和经过批准的采购合同副本、采购价格申报单、采购计划进行;

(3)审查物资验收是否签署顺序编号的验收报告;

(4)审查超过采购合同的进货数量和提前到货的采购是否经过适当批准;

(5)审查短缺物资和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物资是否查明了原因,有无根据不同情况及时组织索赔,是否每月编制退货报告,以供采购和质检部门进行审查、分析和考核供货商表现等;

(6)审查对逾期未交货者,有无按合同规定给予罚款或没收违约金;

(7)审查对大型或数额较大的物资采购,有无取得供货商合格的检验证明,合同中是否规定了必要的质保内容;物资验收是否严格,有无存在由于验收不严造成以次充好、以劣充优、不合格物资入库等问题。

3.计量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1)审查计量器具。包括:计量器具是否经过国家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并出具了书面证明;内部计量部门是否定期检查和校对计量器具;计量器具的操作是否正确合规;抽查计量记录并核对实物数量,验证计量的准确性。

(2)审查采购物资途中损耗。包括:是否制订了合理的路耗标准;实际损耗是否控制在标准范围之内;损耗的处理是否合理。

(3)审查质量检验对计量结果的影响。对于化工、石油、煤炭、矿山等行业的物资采购,应注意审查是否运用质量检验结果对采购物资的数量进行适当的调整。

4.价格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1)审查物资采购是否按批准价格执行。审查发票、货运单、验收单等原始资料上载明的价格是否与价格申报单、采购计划、采购合同一致,价格的变动是否经过核准。

(2)审查运费的组成和数额是否合理。应根据确定的运费价格标准审查物资采购运费,保证实际运费控制在标准范围之内。包括:运输方式的选择、运输里程的确定、运输商的选择、运价组成等。

5.仓储保管情况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1)审查仓库的位置与内部空间的布置。审查仓库位置的设置是否有利于组织内物资流动的经济性、合理性;仓库内部空间的布置是否有利于利用仓库的有效面积和提高仓库的作业效率。

(2)审查仓库面积利用率。通过计算和比较“仓库面积利用率”指标,确定仓库利用效率高低和利用潜力的大小。

(3)审查仓库存放保管工作。物资是否按分区及编号有序排放;物资包装、标示是否符合规范;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资是否隔离存放;库房防火、防盗、防潮等措施是否到位。

(4)审查物资保管账卡档案是否建立健全并定期与相关资料、账簿核对。

(5)审查物资分类保管情况。审查物资保管是否按照物资的重要程度、消耗数量、价值大小等区别对待,实施ABC分类管理法。

(6)审查物资储备定额制定是否合理。审查物资最高储备、经常储备、保险储备和季节性储备等定额是否经济合理,是否做到既满足生产需要,又最大限度地压缩库存。

6.采购票据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1)审查物资采购的票据是否齐全,是否按照采购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编号。

(2)审查各种票据载明的采购数量、单价、金额、品种、规格、产地、型号等是否真实,数量、单价、金额等计算是否正确,各种票据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3)审查票据的填写是否合规,手续是否齐全,来源渠道是否正规,保管、领用和注销措施是否完善,传递程序是否合规等。

7.采购负债确认及付款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1)审查负债的确认是否正确。审查采购部门是否在物资采购申请单、验收单、供货商发票等核对无误的基础上出具付款申请单,并及时通知财会部门;财会部门是否在进一步审核的基础上,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付款凭单登记簿或应付账款明细账,确认负债。

(2)审查应付账款的登记是否正确。审查应付账款登记和管理是否由独立于请购、采购、验收、付款以外的职员执行;是否根据不同供货商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分类核算;是否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及时登记账簿记录,有无遗漏、隐瞒负债情况;是否定期将应付账款明细账余额与供货商寄回的对账单相核对,与应付账款总账相核对,与采购部门台账相核对,对存在的差异是否及时妥善处理;对享有折扣的交易,是否以扣除折扣后的货款净额登记应付账款,以防止在付款时贪污折扣。

(3)审查付款处理是否合规。审查付款是否符合资金结算制度的要求;付款是否在会计人员审核的基础上,经过授权人审批;是否按确定的付款方式付给指定的收款人;核实付款金额和收款人是否正确;有无使用空白支票;已付货款是否在发票上加盖“付讫”戳记等。

(4)审查预付账款处理是否合规。审查预付账款是否经过申请、审批;收到采购物资后,是否根据供应商发票及时冲减预付账款;是否与供货商定期对账。

(5)审查应付账款余额的整体合理性。审查财会部门是否定期编制应付账款账龄分析表、物资已收发票未到情况汇总表;是否每月计算主要业绩指标据以监控应付账款状况;采用分析性复核方法,通过比较本期与上期各应付账款明细账户余额、相关比率和相关费用账户金额,确定应付账款有无异常变动。

(四)审计方法。物资采购计划执行情况审计可以采用检查法、复核法、分析法、复算法、盘点法、鉴证法、抽样法、观察法、函询法和询问法等方法。

第四章 物资采购后续审计

第十五条 物资采购后续审计是内部审计人员在提交了物资采购审计报告后,针对报告中所涉及的审计发现和审计建议所进行的跟踪审计,目的是确定被审计单位对于审计报告中所揭示的问题和偏差的纠正和改进情况以及产生的实际效果。

第十六条 物资采购后续审计应关注的风险领域。包括物资超储积压或储备不足风险、物资使用质量低劣风险、物资价格失控风险、资信低的供货商定点供货风险和审计建议无效风险等。

第十七条 物资采购后续审计的基本过程。

(一)应获取的相关资料。包括审计报告、审计回复、定点供货目录、价格申报单、采购计划和物资质量标准等。

(二)取得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并进行合理分析

内部审计人员应关注如下事项:被审计单位不做反馈和反馈不充分的事项;被审计单位有异议或误解的事项;反馈意见中说明不采取纠正措施的事项等。内部审计人员应逐项分析上述事项的具体原因,并且特别注意反馈意见中对于问题原因的分析是否具有针对性,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具体。。

(三)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对重大的审计发现和建议通过现场访问、直接观察、测试和检查文件等方式,编制“后续审计面谈结果小结”和“后续审计跟踪记录表”等工作底稿。

(四)评估采纳审计建议所达到的效果。

(五)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方法。物资采购后续审计主要采用审计分析方法、详查法、抽查法、终点审计法、重点审计法、函证法和查询法等方法。

终点审计法是通过某一环节的重点审计,反馈前续环节中存在的问题。例如通过物资采购后续审计,验证供货商选择、物资验收、价格执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反馈物资采购审计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指南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指南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3号——审计报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编制和出具审计报告,规范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活动,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和《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审计报告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就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 本指南适用于各类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政府及非盈利组织的内部审计活动,可结合行政管理程度的要求,参照执行。

第四条 内部审计报告应当体现内部审计项目目标的要求,并有助于组织增加价值。内部审计项目目标的要求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对以下方面的评价:

(一)经营活动合法性;

(二)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果性和效率性;

(三)组织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四)组织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履行状况;

(五)组织财务状况与会计核算状况;

(六)组织的风险管理状况。

第五条 正式立项的审计项目应当在终结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如果存在下述情况之一时,应当根据组织适当管理层的要求和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编制并报送中期审计报告:

(一)审计周期过长;

(二)被审计项目内容特别庞杂;

(三)被审计期间比较长;

(四)突发事件引起特殊要求;

(五)组织适当管理层需要审计项目进展情况的信息;

(六)其他需要提供中期审计报告的情况。

中期审计报告不能取代终结审计报告,但中期审计报告能够作为终结审计报告的编制依据。中期审计报告不具有终结审计报告的效力。

第六条 编制审计报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性。审计报告应以可靠的证据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反映审计事项,做出客观、公正的审计结论。

(二)完整性。审计报告应当做到要素齐全,内容完整,不遗漏审计发现的重大事项。

(三)清晰性。审计报告应当做到逻辑性强、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地阐明事实和结论。避免使用不必要的过于专业性和技术性的复杂语言。文字应当通顺流畅,用词准确,避免使用“几个、少数、大量”等模糊字眼说明情况。

(四)及时性。审计报告应当及时编制,以便组织适当管理层适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在保证审计报告质量的前提下,审计报告应当在完成现场审计后尽快编制,经过征求意见和补充修改后分别送达各有关方面。

(五)实用性。审计报告所提供的信息,应当有利于解决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并有助于组织实现预定的目标。

(六)建设性。审计报告不仅应当发现问题和评价过去,而且还应能解决问题和指导未来,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缺陷提出适当的改进建议。

(七)重要性。在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时,应充分考虑审计项目相关的风险水平和重要性,对于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中存在的严重差异和漏洞以及审计风险高的领域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有重点的详细说明。同时,内部审计人员还要考虑被审单位接受审计建议、采取相应措施的成本与效益关系。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该建立健全审计报告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岗位的要求和责任。复核层次级别的具体设置应当视审计项目的复杂程度和内部审计机构的规模、人员配置等各种因素而定。

第八条 审计报告可以手工编制,也可以使用计算机软件自动编制。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需用联系及综合性的思维方式、以高超的沟通与合作技能来组织和编写审计报告。

第二章 审计报告的构成要素

第十条 内部审计报告因审计项目预定目的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一般的内部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正文;

(四)附件;

(五)签章;

(六)报告日期;

(七)其它。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报告的标题应能反映审计的性质,力求言简意赅并有利于归档和索引。一般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事项(类别);

(三)审计期间;

(四)其他。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报告的收件人应当是与审计项目有管理和监督责任的机构或个人。一般应当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适当管理层;

(二)董事会或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或者组织中的主要负责人;

(三)组织最高管理当局;

(四)上级主管部门的机构或人员;

(五)其它相关人员。

考虑到各个组织的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方式差异,审计报告的送达单位或个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报告的正文是审计报告的核心内容。一般应当包括以下项目:

(一)审计概况;

(二)审计依据;

(三) 审计发现;

(四)审计结论;

(五)审计建议;

(六)其它方面。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报告的附件是对审计报告正文进行补充说明的文字和数字材料。一般应当包括:

(一)相关问题的计算及分析性复核审计过程;

(二)审计发现问题的详细说明;

(三)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责任人的反馈意见;

(四)记录审计人员修改意见、明确审计责任、体现审计报告版本的审计清单;

(五)需要提供解释和说明的其它内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报告应当由主管的内部审计机构盖章,并由以下人员签字:

(一)审计机构负责人;

(二)审计项目负责人;

(三)其他经授权的人员。

第十六条 审计报告日期一般采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送出日作为报告日期。以下情况下使用相关的日期:

(一)因采纳组织主管负责人的某些修改意见时;

(二)内部审计人员在本机构负责人审批之后又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新的重大问题时;

(三) 内部审计报告存在重要疏忽时;

(四)其它情况。

第三章 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审计概况是对审计项目的总体情况的介绍和说明。一般主要包括:

(一)立项依据。在审计报告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说明审计项目的来源:

1、审计计划安排的项目;

2、有关机构(外部审计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委托的项目;

3、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安排的项目;

4、其它项目。

(二)背景介绍。在审计报告中,应当对有助于理解审计项目立项以及审计评价的以下情况进行简要描述:

1、选择审计项目的目的和理由;

2、被审计单位的规模、业务性质与特点、组织机构、管理方式、员工数量、主要管理人员等;

3、上次同类审计的评价情况;

4、与审计项目相关的环境情况;

5、与被审计事项有关的技术性文件;

6、其它情况。

(三)整改情况。如有必要,应当将上次审计后的整改情况在审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四)审计目标与范围。审计报告中应当明确地陈述本次审计的目标,并应与审计计划中提出的目标相一致;还应当指出本次审计的活动内容和所包含的期间。如果存在未进行审计的领域,应当在报告中指出,特别是某些受到限制无法进行检查的项目,应说明受限制无法审查的原因。

(五)审计重点。审计报告应当对本次审计项目的重点、难点进行详细说明,并指出针对这些方面采取了何种措施及其所产生的效果,也可以对审计中所发现的重点问题做出简短的叙述及评论。

(六)审计标准。财务审计的标准主要是国家有关部门所颁布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以及其它相关规范制度。管理审计的标准主要是组织管理层已制定或已认可的各项标准。

第十八条 审计依据是审计报告应声明内部审计程序是按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审计的。当确实无法按照审计准则要求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时,应在审计报告中陈述理由,并对由此可能导致的对审计结论和整个审计项目质量的影响做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九条 审计发现是内部审计人员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与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测试过程中所得到的积极或消极的事实,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发现事实的现状,即审计发现的具体情况;

(二)所发现事实应遵照的标准,如政策、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

(三)所发现事实与预定标准的差异;

(四)所发现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响;

(五)所发现事实在目前现状下产生的原因(包括内在原因与环境原因)。

第二十条 审计结论是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发现所做出的职业判断和评价结果,表明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所持有的态度和看法。

在做出审计结论时,内部审计人员应针对本次审计的目的和要求,根据已掌握的证据和已查明的事实,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做出评价。内部审计人员提出的结论可以是对经营活动或内部控制的全面评价,也可仅限于对部分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如果必要,审计结论还应包括对出色业绩的肯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建议是内部审计人员针对审计发现提出的方案、措施和办法。审计建议可以是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问题提出的改善和纠正的建议;也可以是对显著经济效益和有效内部控制提出的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内部审计人员应该依据审计发现和审计证据,结合组织的实际情况和审计结论的性质,提出审计建议。审计建议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现有系统运行良好,无需改变;

(二)现有系统需要全部或局部改变:

1、改进的方案设计;

2、方案实施的要求;

3、方案实施效果的预计;

4、未实施此方案的后果分析。

第四章 审计报告的基本格式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确认有较大必要性的条件下编制规范的中期审计报告。一般中期审计报告篇幅较短,应当清楚地说明审计发现的事实、不良状况的影响,并提出审计建议。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编制终结审计报告。终结审计报告的基本格式包括:(1)标题;(2)收件人;(3)审计概况(立项依据及背景介绍,上次审计后的整改情况说明,审计目的和范围,审计重点等);(4)审计依据;(5)审计发现;(6)审计结论;(7)审计建议;(8)附件;(9)签章;(10)报告日期。

第五章 审计报告编制的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在结束现场审计工作之后进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编制审计报告:

(一) 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 编制审计报告初稿;

(三) 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四) 复核、修订审计报告并最后定稿。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报告的准备工作时,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报告的整体或具体格式;

(二)可能的发送对象,以及报告收件人的姓名和职位;

(三)审计目的、范围等的表述;

(四)审计计划或审计委托书;

(五)审计发现的描述;

(六)用以支持审计发现和建议的各种信息,包括:附录、说明和图表;

(七)特别敏感的内容,包括:在报告中对于机密内容的披露程度;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可能性反应,以及内部政策等;

(八)其他需要考虑的重要报告事项。

第二十六条 审计报告初稿由审计项目负责人或者由其授权的审计项目小组其他成员起草。如由其他人员起草时,应当由审计项目负责人进行复核。审计报告初稿应当在审计项目小组进行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进行适当的修订。编制审计报告充分应当体现审计报告的质量要求。

第二十七条 在审计报告正式提交之前,审计项目小组应与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进行及时、充分的沟通。

审计项目小组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应当根据沟通内容的要求,选择会议形式或个人交谈形式。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应注意沟通技巧,进行平等、诚恳、恰当、充分的交流。

审计项目小组应当根据沟通结果对审计报告适当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审计报告应当由被授权的审计项目小组成员以及审计项目负责人、审计机构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严格的复核和适当的修订。审计报告复核、修改后,再经与组织适当管理层充分沟通后,由经授权人员签章,提交给审计项目有责任的机构或个人。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采用以下方法编制审计报告:

(一)考虑审计报告使用者的各种合理需求。有些事项或后续审计结果与本次审计结论没有直接关系或关系不重要,但需审计人员向报告收件人如组织管理当局反映提请关注,此类事项和情况应适当写入审计报告。

(二)反映被审计对象的相关成绩。对被审计单位的突出业绩应当在审计报告中予以适当说明。

(三)反映改进的计划和行动。由于受到审计目标和准备工作的制约,或受到审计过程中新发生情况的影响,审计范围可能与年度审计计划或最初拟定的范围不一致,必要时可在审计报告中指出所改进的计划与所采取的行动。

(四)揭示导致问题产生的外部不利因素的影响。

(五)采用正面的、积极的语言。对审计过程中揭示的消极的审计发现,在不损害内部审计独立性和声誉的前提下,应当充分考虑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及可能对其造成的不利影响,客观准确地以被审计单位可接受的语言写入审计报告。

(六)运用恰当的图表和脚注。审计报告可以运用适当的图表和脚注,以增强灵活性,快速准确直观地揭示和传递提供审计信息。

第六章 审计报告的复核、发送和保存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报告的三级复核制度。由审计项目负责人主持现场全面复核;由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主管主持非现场重点复核;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主持非现场总体复核。三级复核的分工,可由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自行决定。各级复核的主持人在必要时可以授权他人行使权力,但责任仍由主持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审计报告复核主要包括形式复核和内容复核。

(一)形式复核。一般包括:

1、审计项目名称是否准确,描述是否恰当;

2、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是否可靠;

3、审计日期是否准确,审计报告格式是否规范;

4、审计报告收件人是否为适当的发送对象,职位、名称、地址是否正确;

5、审计报告是否表示希望获得被审计单位的回应;

6、审计报告是否需要目录页,目录页的位置是否恰当,页码索引是否前后一致;

7、审计报告中的附件序号与附件的实际编号是否对应;

8、审计报告是否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9、审计报告的复核手续是否完整。

(二)内容复核。一般包括:

1、背景情况的介绍是否真实,语气是否适当;

2、审计范围和目标是否明确,审计范围是否受限;

3、审计发现的描述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充分;

4、签发人是否恰当,签发人与收件人的级别是否相称

5、参与审计人员的名单是否列示完整,排名是否正确;

6、报告收件人是否恰当,有无遗漏,姓名与职位是否正确;

7、标题的使用是否适当;

8、审计结论的表述是否准确;

9、审计评价的依据的引用是否适当;

10、审计建议是否可行。

第三十二条 审计报告的发送范围一般限于组织内部,通常可根据组织的一般要求和审计活动本身的性质来确定发送对象。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将内部审计报告送交组织外部的相关部门和人员,或者是将审计报告的部分内容呈送组织外部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在决定对外报送内部审计报告时,应当经过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组织适当管理层的批准程序。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计报告的保密性要求,充分考虑审计报告传递方式的恰当性。一般应当采取派专人直接传递、特快专递、邮政服务和办公室当面传递等方式进行报告传递。

第三十五条 组织应当制定制度性文件,对审计报告的发送对象和各种传递方式做出规定,防止报告在传递过程中被延误、丢失或误投。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留审计报告副本。审计报告以及其它业务文档应当按照内部审计机构或组织管理层制定的审计档案管理制度纳入档案管理,加以分类并且妥善保存。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报告应在适当的范围予以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指南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指南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