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审计人员的职业行为,严肃审计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泰山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人员行为规范,是指学校审计人员从事审计工作应当遵守的职业行为规范。
第二条 审计人员必须遵守行为规范,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自觉接受纪律约束,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第三条 审计人员必须做到:
1、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忠于职守,勤奋工作,为学校教学和科研服务,为学校的改革与发展服务;
2、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审计,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3、遵守廉政勤政规定和审计工作纪律,廉洁自律,严以修身、艰苦奋斗、勤俭节约;
4、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5、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6、加强学习,学以致用、积极进取,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审计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接受由被审计单位安排的住宿。
2、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就餐和宴请。
3、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
4、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5、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通信工具和办公用品。
6、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7、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8、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的费用。
9、不准泄露所知悉的被审计单位的秘密信息。
10、不准违规记录、存储、复制被审计单位的秘密信息。
11、不准违规留存被审计单位的秘密信息。
12、不准擅自发表涉及未公开工作内容的文章、著述。
第五条 学校及审计处应当加强对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教育,并对审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审计人员,由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告诫或提请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审计人员行为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